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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介绍
  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市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关心支持下,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于1984年7月成立。副市长金德培首任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名誉主席。
  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是全市老年人自愿组成的体育健身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贯彻执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全国老龄工作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
  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执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全国老年人体育工作方针,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民健身条例》,动员、组织、指导老年人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活动,为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体育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常州市老年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活动遍及城乡各地。全市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建设不断完善,实现市和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全市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78万左右,经常参加健身活动的老年人50万左右,占全市老年人口总数的63%左右。高度重视老年健身骨干的培训,现有社会指导员5000名左右,高等级指导员人数也有很大的发展。
  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于2010年4月8日举行。大会选举常州市原副市长薛锋为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席、聘请常州市副市长居丽琴为名誉主席,选举常州市体育局原副局长郑学书和任小玉为常务副主席;陈永年为秘书长;
  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十分重视老年体育宣传工作,自办“龙城 乐天”简报图文并茂,深受广大老年朋友和老年体育工作者喜爱。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老龄事业发展和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广大老年人科学健身的需求,创办的“乐天 常州老年人体育协会”网站已于2011年年初正式开通。并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办事效率大为提高。
  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两次被评为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集体、3次江苏省群众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多次受到中国老年体协、省,市体育局、省老年体协的表彰。 
 
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地址:常州市健身路大观路10号209~210室
电话:0519-86624702      邮编:213003
     
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第七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常州市老年体协。
第二条
本会是以热心老年体育事业的老年人为主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体育健身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贯彻执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全国老龄工作方针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全国老年体育工作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发扬优良传统,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
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江苏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常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心系老人,旨在康乐,重在参与,保健为先,安全第一,老有所为,安度晚年,为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目标而奋斗。
第六条
本会地址:常州市健身路大观路10号
电话:86624702       邮编:213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条例》,组织、指导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2、组织、开展老年体育科学研究,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
科学指导;
3、举办老年人体育竞赛、健身展示等活动,参与省和兄
弟市之间的竞赛、展示等各项活动;
4、培训老年体育健身骨干;
5、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第八条
每年8月8日全国“全民健身日”和农历九月初九老人节为
全市老年人健身宣传和组织各项活动日。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接收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设立分支机构。各辖市、区老年体协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团体所在辖区内能积极宣传和贯彻上级法规章程,维
护老年人体育权益,促进老年人健身活动,发挥组织作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团体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委员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协商,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新的一届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秘书长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
本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若干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
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七条
市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是市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组成,闭会期
间由常委会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2届。秘书长为专职;在充分考虑老年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如需延长任职年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提名秘书长人选,交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
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召开两次老年体协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工作。常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社会赞助;
3、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收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委会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第六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常州市老年体协。
第二条  本会是以热心老年体育事业的老年人为主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体育健身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贯彻执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全国老龄工作方针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全国老年体育工作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优良传统,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是江苏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常州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心系老人,旨在康乐,重在参与,保健为先,安全第一,老有所为,安度晚年,为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目标而奋斗。
第六条  本会地址:常州市健身路大观路10号,电话:86624702邮编:213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民健身条例》,组织、指导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二)组织、开展老年体育科学研究,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科学指导;
(三)举办老年人体育竞赛、健身展示等活动,参与省和兄弟市之间的竞赛、展示等各项活动;
(四)培训老年体育健身骨干;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第八条  每年8月8日全国“全民健身日”和农历九月初九老人节为全市老年人健身宣传和组织各项活动日。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接收单位团体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不设分支机构。各辖市、区老年体协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团体所在辖区内能积极宣传和贯彻上级法规章程,维护老年人体育权益,促进老年人健身活动,发挥组织作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团体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协商,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新的一届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秘书长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
本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若干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七条  市老年体协常务委员会是市老年体协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市老年体协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组成,闭会期间由常委会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在充分考虑老年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如需延长任职年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召开两次老年体协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工作。常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赞助;
(三)会费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委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铺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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